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
總量控制,無證不得排污
記者: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作出具體規定,這與之前的相關規定有何區別?
柴發合:現行大氣法對總量控制的要求,主要限于空氣質量未達標區和“兩控區”。總量控制有關規定的局限性導致實施中存在一些問題。
“未達標區和兩控區實行總量控制”的現行規定與“全國范圍總量控制”的客觀形勢需要已不相適應。現行大氣法中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規定在范圍和力度上均不能適應當前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
征求意見稿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再由市、縣人民政府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要同時執行國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在歐美發達國家,排污許可證是最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是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按照現行大氣法的規定,我國大氣排污許可證是完成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任務的手段,適用范圍僅限于總量控制區,內容僅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核發部門為各級地方政府。因此,有必要在大氣法中進一步完善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征求意見稿確立了相關企事業單位“無證不得排污”的基本規則,詳細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申請方式、審批過程,將實施范圍從總量控制區擴大到全國,并將發證機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強調排污許可證是企業合法排污的依據,也是環保部門對企業進行環境監管的法律準繩。排污許可證應當包括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污口設置、排放方式、監測方案、大氣污染防治工藝和設施、大氣污染防治技術要求、應急措施等內容。
同時,明確排污許可證發放的范圍、要求及發證機關。新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在整合現有排污申報制度的基礎上,將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總量控制、達標排放等一系列制度銜接起來。
嚴控移動源,應對復合型大氣污染
記者:征求意見稿為什么專設一章規定各類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征求意見稿針對新增污染源特點,在“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章節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涉及機動車等方面。為什么如此重視移動源污染防治?
柴發合:針對當前我國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疊加的大氣污染現狀,征求意見稿本著多源監管、全程控制的原則,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要求,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以及其他大氣污染源等所有污染源進行監管,從單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協同控制轉變,從末端治理向全過程控制、精細化管理轉變。將燃煤、機動車、廢氣、塵和惡臭等大氣污染防治內容合并,形成專門一章,分節規范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內容。
征求意見稿針對燃煤、機動車、工業、揚塵等重點領域進一步強化防治措施,如燃煤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綠色電力調度等內容;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鼓勵發展公共交通、新生產機動車排放達標評估、油品質量監管、環保召回等制度,并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高污染車輛禁行區。同時,增加了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和揚塵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大氣污染防治3節。
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方面,在可能發生嚴重霧霾等重污染天氣時,增加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的措施;建立了機動車和非道路機械環保召回制度,明確了生產、設計缺陷導致排放超標需要召回;明確了對機動車檢驗機構、維修單位的管理和監督要求;參照機動車船污染防治,增加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管理。
開展移動源標志管理,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實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明確了新生產移動源達標公告要求,明確了新生產移動源監管、檢測和在用移動源定期檢驗要求。
在油品質量方面,明確禁止向車輛銷售供非道路機械使用的普通柴油等向機動車船銷售劣質燃料的行為,對其他移動源相關機油、油品添加劑等的環保要求也做了規定;鑒于機動車和非道路機械覆蓋面廣、監管環節多的特點,明確了環境保護、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公安交通、能源管理等部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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