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問題
一、什么是停工留薪
停工留薪的概念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的時長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確定。
工傷治愈或傷情穩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停工留薪期終止。
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如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5日內,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并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對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工傷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并須提交填寫完整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表》、工傷認定書復印件、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確認申請的,視作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可根據需要安排工傷人員接受醫療檢查,經鑒定專家面檢后作出確認意見,并出具《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
三、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享受一下待遇:
第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這里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工資收入按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規定的統一口徑)計算。按此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發。
第二、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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