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 按日計罰款過億,新《環保法》規定了企業哪些義務和權利?
企業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企業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概括起來,有民事、行政和刑事3類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當造成污染損害時,需要主要承擔排除危害、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責任。
行政責任包括,被查封、扣押排污設施、設備;受到行政處罰,比如罰款、停業、關閉;被環保部門作出行政命令,比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分,對于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從事了違法建設、生產或者經營行為,一般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刑事責任是指,企業的行為構成犯罪時,法院判處企業罰金,判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期徒刑、罰金等。
總之,企業如果不履行新《環保法》規定的環保義務,就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設施、設備,被罰款、按日連續處罰,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建設、責令恢復原狀、責令限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甚至拘留、判處刑事處罰等。
新《環保法》規定的責任方式較修訂前更加嚴厲了,增加了查封、扣押排污設施、設備的強制措施,按日連續罰款和拘留。如果企業違法排污拒不改正,很可能受到按日連續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正如有的企業負責人所說,再不能心存僥幸了,再不可能像以前那樣繳了罰款,就可以繼續違法排污了。
哪些違法情形將被拘留和追究刑責?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新《環保法》明確了限制違法者人身自由的適用情形。行政拘留和污染環境罪適用哪些情形?關于行政拘留,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4種適用情形:(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對這4種情形,法律規定實行“雙罰制”,即拘留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同時還要處罰排污企業。
污染環境罪實行的也是“雙罰制”,即排污企業和負責的自然人都構成犯罪,也就是企業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構成犯罪,可以對企業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應條款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拘留對象,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怎么理解?公安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聯合出臺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
我們理解,企業的股東、負責環保工作的總經理、董事以及副總經理等其他管理人員都可能受到拘留處罰,且不以主觀“故意”組織、安排實施為要求。只要企業實施了逃避監管的排污行為,相關管理層的人員就會受到拘留處罰;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不只指直接實施逃避監管排污的行為者,即使企業的工作人員自己不親手實施,而是雇用企業外的人員實施,也會被拘留。
關于對環境污染罪的犯罪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理解,公檢法機關在辦案時會參考《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適用。
義務和權利是對應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明確了企業可以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我們概括為八個“可以”。
十個應當
1.應當清潔生產
第四十條
2.應當防止污染和危害
第六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六十四條
3.應當接受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
4.應當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5.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第四十二條
6.應當安裝使用監測設備
第四十二條
7.應當繳納排污費
第四十三條
8.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
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三條
9.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案
第四十七條
10.應當公開排污信息
第五十五條 第六十二條
七個不得
1.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九條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三條
2.不得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
第四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
3.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四十六條
4.不得將不符合標準的污染物施入農田
第四十九條
5.不得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第六十三條
6.不得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7.不得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五十九條
八個可以
1.可以享受財政支持
2.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3.可以享受價格支持
4.可以享受政府采購的優先選擇
5.可以陳述、申辯
6.可以申請聽證
7.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8.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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