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中22項不需繳個稅(太詳細了)
十六、低價出售本單位職工的住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十七、“五險一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生育保險相關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單位繳個人不繳。對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不涉及個人所得稅。但個人領取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十八、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遞延納稅,也屬于一種稅收優惠。
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九、個人捐贈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全額稅前扣除。
二十、“特殊黨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共產黨黨員交納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0號)的規定,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十一、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2號)規定,對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下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即1300元,即總減除費用為4800元。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二十二、附加減除費用
附加減除費用,是指對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在減除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3500元/月的基礎上,再減除規定數額的費用即1300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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