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大修,違法將開“高額罰單” 發生事故單位最高罰款可達2000萬元,主要負責人最高可處罰其年收入的100%
發生事故單位最高罰款可達2000萬元,主要負責人最高可處罰其年收入的100%
據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徐慶松、崔清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法律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分別處以最低二十萬元最高兩千萬元罰款。
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方面,法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法律還對鄉鎮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做出了規定,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履行監管職責。
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聚焦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亮點
據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崔清新、徐慶松、董峻)近期頻發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斷為我國安全生產形勢敲響警鐘。面對新形勢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已施行了12年的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
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從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條款達70多條。
亮點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亮紅燈”
違法成本低被認為是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等都加大了處罰力度。
針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新修法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將按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處以罰款,其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新修法律的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責任人也將面臨更嚴格的處罰。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除被降級、撤職外,還將被處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責。此外,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亮點二:改變監管方式“出硬招”
安全生產問題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很嚴重,監管部門監管不力是主要原因之一,而造成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監管措施偏“軟”。
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在賦予監管強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擴大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查封扣押權,此舉對及時解決違法問題、恢復秩序意義重大。
二是為了保證監管的實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協同監管的具體措施,如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決定得到執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認為,這些措施不僅有利于促進企業實行安全發展,也有利于地區經濟結構大調整。
為避免職責交叉和多頭管理,新修法律對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作了規定,明確了鄉鎮一級政府協助上級政府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同時規定了街道辦事處、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也應加強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讓貓守在老鼠洞口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在近年來安全事故頻發的背景下,修改這部法律適應了新形勢、確立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標準。
對企業來說,落實安全生產難常常因為一個“錢”字。每一起安全生產事故背后,都有一個企圖在安全生產上偷工減料來節約成本的短視企業。為此,新修改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事故單位最高罰款可達2000萬元,主要負責人最高可處罰其年收入的100%。這就是要讓企業明白,最節約成本的方式是安全生產。
只有用法律夯實安全生產的根基,形成一套制度化的規范,才能讓發展的中國告別“帶血的GDP”。而落實難還有一個問題在于監管難。對此,法律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就是強化了鄉鎮一級政府的監管職責。在近年來重大生產事故一再刺痛人們神經的背景下,把離生產企業最近的鄉鎮納入監管體系,讓貓守在老鼠洞口,值得“點贊”。
(記者董峻、王井懷)據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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