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學習】 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作用提高管理水平
新安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地位,對于促進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目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中小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非常突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還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為此,借鑒注冊律師、執業醫師、注冊會計師等制度的先進經驗,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素質,既是現實的迫切需要,也符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化、職業化的發展方向。此外,對安全專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也是很多國家和地區通行的做法。美國、日本、新加坡和我國香港、臺灣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設立了注冊安全師、勞動安全咨詢師、安全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等執業資格。
注冊安全工程師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執業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具有較高的素質,熟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等知識。自2002年以來,我國逐步推進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2004年,我國首次進行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10年來,全國有90多萬人參加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有20多萬人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中介機構中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在政策層面,《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明確要求,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任職、考核制度。《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明確要求,注重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在企業安全狀況診斷、評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1〕47號)提出,實施卓越安全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使用管理配套政策。
為了充分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作用,山東、天津、河南、湖南、海南、新疆、西藏等地出臺了地方法規,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兩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江蘇、上海等20多個省(直轄市)培育和發展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179家,為中小企業提供安全生產服務。正是在總結以上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做法,新安法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使用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風險大,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是強制性規定。但是,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到底應該配備多少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什么崗位該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特點及安全生產狀況決定。國家作出了相應規定,企業必須遵照執行。同時,法律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此外,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分類管理,即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領域按專業劃分不同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作者鄔燕云 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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