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赤水河流域環境保護河長制考核辦法》
辦法指出,赤水河流域內各“河長”,即以上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赤水河流域內各“河長”對本行政轄區內河流水環境質量負責,按照行政轄區分別考核河流水環境監測斷面水質。每個行政轄區的河流出境斷面水體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鐵、錳等主要污染指標濃度不得高于河流入境斷面濃度;只有河流出境斷面的,主要污染指標濃度不得超過該河流規定的水質類別。
辦法明確了考核獎懲機制。一是每年從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作為赤水河流域環境保護河長制獎勵資金。年度所有河流考核斷面水質監測結果達到規定水質類別要求的,對“河長”所在地政府給予獎勵,達不到要求的不予獎勵。獎勵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用于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二是對年度有一個及以上河流考核斷面水質監測結果達不到規定水質類別要求的,暫停審批相關縣(市、區)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暫停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連續三個月河流考核斷面水質監測結果達到規定水質類別要求的,解除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限制。三是對河流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嚴重下滑的“河長”,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監察廳另行制定。
據悉,每年3月底前,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對上年度各“河長”所在轄區河流考核斷面水質進行考核,并及時將考核結果通報省財政廳、省監察廳。
來源:貴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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