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安全干成“高危職業”--寫在近期熱傳的吊裝事故安全員被判罰
最近中國安全生產報的一篇文章在EHS圈里熱傳,并引起了廣泛討論。有人認為對安全員的判罰不合理;容易讓做安全的人人自危;也沒有對主要負責人的判罰;還有人比較冷靜,認為此案例真實性不確定。EHS的眾所周知,新安法實施后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判罰比老版的重了,判罰條款內容相對更清楚一些。并且把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單獨明確出來。有了職責就有了判罰依據。
下面讓我們看下有關重點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解釋: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本罪的主體由“直接責任人員”擴大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在我國刑法中有關過失犯罪的條文中,有些明文規定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表明該種犯罪行為在確認過失責任時,應同時考慮追究領導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首先,所謂“安全生產設施”,是指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產過程中的傷亡事故,防止生產設備遭到破壞,用以保障勞動者安全的技術設備、設施和各種用品。
主要有:
一是防護裝置,即用屏護方法使人體與生產中危險部分相隔離的裝置;
二是保險裝置,即能自動消除生產中由于設備故障和部件損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險的裝置;
三是信號裝置,即應用信號警告、預防危險的裝置;四是危險牌示和識別標志,即危險告示標志和借助醒目顏色或者圖形判斷是否安全的標志。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直接侵害的是勞動者的職業安全權,因而是一種侵犯勞動權的犯罪。
不管真實性如何,這個案例可以告訴我們,也給企業和從事安全的人一個提醒:隨便找一個人就可以安全的時代過去了,安全是一門專業,需要有具備專業能力的人擔當才可以。企業在選擇安全管理人員時要慎重,要看重工作經歷和必要的資質(如注安),隨便抓一個人來,最終吃虧最大的可能就是企業老板。對于想從事安全的人員也要慎重考慮,不懂法律,不懂技術,不懂管理,你就有可能把安干成“高危職業”。
作為安全管理人員,職業天性就是要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相信本例中安全管理人員不可能主管上去傷害操作工。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要保障員工,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意識、知識和能力,否則保護員工安全無從談起,同時也保護不了自己。建議安全從業人員要重視法律,認真學習安全法關于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另外在安全管理和技術方面也應不斷加強學習,不是為了減輕法律責任,而是通過有效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護好員工、老板,客觀上也保護了自己。
作為有擔當,有理想的EHS,絕不會因為安全法上明確了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就畏手畏腳,想方設法規避風險。而是更加嚴格要求自己,讓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系統化,爭取主要負責人的支持,發動全員,做好培訓,提高意識,把危險源排查徹底,以主動的工作方式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發生。
另外,之所以本案例引起廣泛討論,還有一個原因是只字未提項目負責人的責任。這是不正常的。且以為本案例是個考試題目,是為了考驗大家對法律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因為畢竟作為安全管理人員能夠調用的資源是有限的,沒有主要負責人的支持,工作很難有效執下去。如果是想用這樣的案例,把法律風險推給安全管理人員,造成默認的事實,可謂“用心良苦”。
為了成就您完美的職業生涯,EHS俱樂部愿與陪伴您,專注安全的交流和學習,持續充電,為企業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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