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系列宣傳(四)
問: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哪些環保責任?
答: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此外,還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以下具體責任:
實施清潔生產。【第40條規定】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減少環境污染和危害。【第42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按照排污標準和總量排放,包括按照排污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第45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嚴禁違法排污。【第42條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第42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繳納排污費。【第43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47條第3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公布排污信息。【第55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第42條第2款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來源:泉州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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