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解讀之七新法更加注重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首次將“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單獨成章,將進一步推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逐漸完善。
我國對公眾參與的要求在不斷完善
當前,我國公眾參與主要領域有3個層面:第一,立法決策層面,主要指立法聽證。第二,政府管理層面,主要包括環保領域、公共衛生領域、公共事業管理、城市管理及城市規劃、綜合性地方重大事務的決定。第三,基層治理層面,主要指農村基層民主管理和社區治理。其中,作為政府管理層面的環境保護領域,是當前我國公眾參與最活躍、參與程度相對最高的一個領域。
項目建設環境影響的公眾參與體現在很多方面,包括與項目建設或規劃出臺相關的不同階段,包括規劃階段、規劃批準階段、項目環評階段、審批階段、批復階段等。公眾參與的核心是提高公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權與決策權,通過公眾參與的監督進一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公眾參與不僅是建設項目環評中的重要一部分,也是規劃環評中的重要部分。不同法律法規均體現了對環評工作中公眾參與較高的要求。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公眾參與)》(征求意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等。尤其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新增了第五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并且是唯一新增的章節。應該說,從政策層面的角度看,我國對公眾參與的要求在不斷完善。
公眾參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與公眾參與直接相關方面包括“3+1”維度,“3”即:政府、企業、環評單位屬于主體,構成決策層及提供決策團體。“1”即公眾,屬于客體,是受決策影響團體。兩方面構成了公眾參與的“3+1”維度整體。
在政府、企業、環評單位中,政府是決策層;企業是項目建設方;環評單位則是為政府提供建設項目具體環境影響的咨詢機構,同時,也是連接上層決策和公眾參與的平臺與紐帶。公眾則通過參與,實現對政府、企業、環評單位主體進行監督。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征求公眾意見。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征求公眾意見的活動。”所以,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操作層面,公眾參與應由建設單位或環評單位來完成。
但2007年以前的諸多項目,如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燒廠、青島芳烴項目、杜邦鈦白粉建設項目、廈門PX等項目均是公眾參與環節出現了問題。
從管理角度來看,問題出在政府層面,政府首先應該強調公眾參與貫穿全過程或主要過程,而不是只在最后審批階段強調公眾參與。僅強調最后審批階段而忽視過程,會弱化自身的監管功能,對部分不實現象不易察覺,從而影響決策判斷。
從技術角度來看,問題出在公眾參與不透明。建設項目環評信息要讓公眾知情,這是政府、項目單位和環評機構應盡的責任。由于企業和環評單位是公眾參與的操作主體,目標既要讓項目通過審批、又要不引起公眾意見,所以在公眾參與過程中,很多建設單位及環評單位容易將公眾參與簡單地認為是為了審批而必須要走的一道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糊弄通過。
這些現象直接導致一個結果,就是前期的項目信息不透明,易引發矛盾,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潛在因素。
新法對公眾參與的深入透視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則較好地提升了“3”維度中政府對公眾參與的要求,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信息公開、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等負主要責任。在項目審批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對環評文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不得審批。建設單位、環評單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公眾參與的有效性、真實性等均應該是管理重點,應加強過程控制,并將公眾參與透明程度、公開程度與真實有效性作為評價單位的重要考核指標之一。
同時,新法加強了“3”維度中企業對公眾參與的要求,要求企業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新法也強化了“3”維度中環評單位對公眾參與的要求,要求環評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文件過程中,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
從公眾的利益來看,“3+1”中的“1”,就是將公眾的環境權納入新法。環境權是公眾享有、參與并監督環境保護的法律基礎。不將環境權納入法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維護其環境權利就缺少法律依據。新法創新性地首次將“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單獨成章,成為新法七章之一,說明對公眾環境權益的重視。當然,廣大群眾在公眾參與環節要做到實事求是,不能出現維權過度的現象。
來源:文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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